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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學堂】勞動關係終止
      作者:麥興業大律師     來源: 澳門人才網     發佈時間:11/25/2020 4:07:35 PM     流覽次數:5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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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麥律師,你好,上回講到未成年人與僱主建立勞動關係方面的問題,我想知在澳門的法律制度中,結束勞動關係可以有什麼方式?

答:你好!根據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第66條的規定:終止的方式有四種情況:廢止;解除;失效;單方終止。

 

2.   可否為我們略述這四種方式的有什麼不同嗎?

答:可以。

   廢止-指僱主僱員雙方達成終止勞動合同的協議,協議中需載有雙方均自願終止勞動關係的意思表示方可達成廢止的效果,協議必須是書面的,不能口頭作出,且協議必須載明協議的訂立日期及生效日期,否則便會難以確定終止之日為何時。

   解除-有分僱主解除及僱員解除,此外,僱主的解除分以合理理由解除及以不合理理由解除,同樣,僱員的解除分以合理理由解除及以不合理理由解除。解除屬合同一方單方解約的方式,至於是否以合理理由解除則會影響在單方解約時,提出解約的一方是否需要作出賠償的問題(如預先通知期的賠償或按年資計算的賠償)。

   失效-一般而言是指勞動合同所載明的工作期限屆滿而導致終止或僱員本人的身體原因已不可能再提供工作而導致終止。如不屬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第24條規定所指的合同,則合同失效無須賠償(尤其預先通知日數的賠償)

   單方終止-同樣屬單方解約的方式,但應注意,單方終止與解除有區別,因單方終止只是適用在試用期內的勞動關係,如任一方以單方終止的方式終止勞動關係,一般無須作預先通知或賠償,亦無需考慮有無合理理由,但如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即使試用期亦需遵守預先通知則除外。

 

3.   上述終止的四種方式,最常見的是哪一種?

答:是解除,因為僱主及僱員之間的關係通常在試用期後方開始產生惡化,僱員在試用期內都會避免違反工作守則,因此解除便成為最常使用的終止方式。

 

4.   解除合同的一方需要提出合理理由方可無須賠償,何為合理理由?

答: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第69條及71條規定中,立法者舉例列舉了那一些情況可構成合理理由,不過並非條文中沒有列出的情況便不屬合理理由,尤其第68條的一般規定提到任何導致不可能維持勞動關係的嚴重事實或情況,一般均構成解除勞動合同的合理理由。,因此,當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認為是合理理由去解約時,是否是合理理由還需留待法官最後作出審理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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