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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學堂】法律上的能力
      作者:麥興業大律師     來源: 澳門人才網     發佈時間:12/24/2020 6:03:05 PM     流覽次數:5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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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麥律師,你好,今期想了解關於一些法律上有關人的能力的問題,以我所知人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何謂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甚麼時候才擁有權利能力或行為能力?

答:早晨。權利能力指可以享受權利、承擔義務的資格,享有權利能力的人,即為權利主體。行為能力指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自己的行為發生法律上效果的資格。

   按澳門現行《民法典》第63條的規定,人一出生(與母體完全分離,而可獨立呼吸而生存)便自動取得法律人格,法律人格指能夠成為法律關係主體的資格。《民法典》第64條,原則上,任何有法律人格的人都可成為任何法律關係的主體,即有權利能力,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例如:未滿16歲之人禁止結婚,故不可成為婚姻法律關係的主體;又如未滿21歲之人禁止進入賭場,故不能成為博彩娛樂法律關係的主體,這些都是屬於有法律人格但不具特定法律關係的權利能力的例子。

   換言之,不具特定法律關係的權利能力之人,其所作的法律行為便會導致無效的效果,因此不會取得有關的權利和負擔義務。

   《民法典》第118條的規定,年滿18歲的人便取得完全的行為能力。原則上,年滿18歲的人便有行為能力,可以獨自作出法律行為,如訂立合同,而無行為能力之人(未成年人或被宣告為禁治產的人)則須依靠親權或監護制度去彌補。

 

2.   如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與有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簽訂買賣合同,會有何後果?

答: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所簽訂的買賣合同,行使親權的父母(法定代理人)可在知悉該買賣合同之日起一年內向法院聲請撤銷有關的買賣合同;又或該未成年人在成年或因結婚而提前解除親權時起一年內自己向法院聲請撤銷有關的買賣合同,還有未成年人的繼承人於該未成年人死後也可向法院聲請撤銷有關的買賣合同等情況。

   倘若聲請撤銷的期限已過,而有關合同的義務亦已履行,則針對合同向法院聲請撤銷的權利便會消滅,而不可向法院提起撤銷之訴。

   法定代理人除了針對有關的合同聲請撤銷的手段外,也可作出確認以補正該合同的有效性的瑕疵,使之發生完全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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