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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粗疏大意致排澇不足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23-6-10          流覽次數: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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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粗疏大意致排澇不足



審計報告認為因部門各自為政與粗疏大意,令內港北雨水泵站箱涵渠排澇能力不足。


審計署昨公佈兩份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

    內港北雨水泵站箱涵渠工程審計報告出爐

    兩部門粗疏大意致排澇不足

    【本報消息】掘完又掘,最怕又浪費公帑。審計署昨公佈《內港北雨水泵站箱涵渠工程的建設》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發現動用逾億公帑建設的內港北泵站,實際上只能應付十年一遇降雨強度。審計署批評前民署事前在排澇標準選用上,未有諮詢工務局或作專門研究;工務局則早知悉內港區應採用更高的排澇標準,卻未有告知前民署;審批施工計劃時,又沒有提出意見。反映雙方各自為政與粗疏大意,導致內港北泵站排澇標準不足。

    竣工較原定遲七年

    《內港北雨水泵站箱涵渠工程的建設》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指出,前民署於一○年提出興建內港北泵站,原定於一四年完成,期間曾因相關部門提出文物保護及用海問題等意見而需重新選址,導致未能如期動工,最終延遲至一八年五月正式公開招標,判給金額為一億○九百四十四萬八千七百一十六點五元,二一年才竣工。為此,審計署跟進內港北泵站排澇標準的選用過程,發現前民署在排澇標準選用上,未有諮詢工務局或作專門研究,只在完成施工計劃後才交予局方核准。此外,對於工程進度延誤,多年來如何向上級交代,市政署表示由於時代久遠及人員變更,因而未能找到向上級匯報有關情況的文件。

    標準更新卻無告知

    另一方面,現行法規定工務局有責任對排澇標準進行把關。然而,局方已於一二及一七年透過兩份研究報告,知悉內港區應採用廿年一遇降雨強度的排澇標準,局方不單未有將研究報告寄予前民署知悉,且在局方於一七年三月上呈行政長官核准同意採用該排澇標準的情況下,在其後審批內港北泵站施工計劃時,對工程只採用了十年一遇降雨強度的排澇標準沒有提出意見。

    抨只滿足最低要求

    報告批評前民署在建設內港北泵站時,只為了滿足現行法例的最低要求,而非以滿足切實及長遠的城市發展需求作為導向。而內港北泵站選址所在位置作為內港區甚至全澳地勢最低的地方,按常理應採用最高的標準,才能承受預計可能從各方而來的雨水,即使前民署不知悉工務局研究結果為至少考慮採用廿年一遇降雨強度,本身亦應考慮採用《澳門供排水規章》中所定的廿年或廿五年,而不是採用針對一般情況下常用的十年一遇降雨強度的排澇標準。報告批評工務局作為專業的技術部門,在進行技術把關時僅認為滿足法例的最低要求即可。即使局方在已知悉內港整體應採用的最低排澇標準為廿年一遇降雨強度,但無提出優化意見予前民署,反映局方未有盡本分進行技術把關。

    補足措施僅能紓緩

    報告認為,即使現行透過建設內港南泵站所進行的補足措施,亦僅屬建造排水管道,將內港北三條主要排水管道中的其中一條管道所收集的雨水,分流部分至內港南箱涵渠,但仍無法改變內港北舊有排水管道排澇標準不足兩年一遇降雨強度、箱涵渠的容量、泵房本身功率及抽排力,以及其周邊排水管道僅以十年一遇降雨強度標準建造的既定事實。有關補足措施,極其量只能起紓緩作用,而非應對未來城市發展的妥善處理。

    審計署在綜合評論中強調,治理水患是多年來施政方針明確提出的工作承諾,但是次審查所揭示的問題,反映相關部門統籌不善、管理不當。相關部門應作出全面認真的檢討,制定有效措施改善報告提及的所有問題,確保基礎建設能達至預期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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