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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院判14人罪成首腦囚16年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24-4-27          流覽次數: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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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院判14人罪成首腦囚16年

    涉騙十一銀行按揭逾七億元

    初院判14人罪成首腦囚16年

    【本報消息】涉及十一家銀行的大型詐騙物業按揭貸款案,昨在初級法院宣判,疑已潛逃的陳姓首腦,被判犯罪集團、詐騙、偽造文件罪名成立,囚十六年;涉案的四名銀行人員,當中一人脫罪、一人已過身,兩人被判有罪。

    本案涉及陳國雄等十六名被告,初級法院於二二年十月開庭審訊,聽取了三百多名按揭貸款申請人的證言,直至昨日審結案件。陳國雄等多個被告昨缺席宣判,只有五名被告出庭。

    虛構入息證明借貸

    案情顯示,陳國雄因從事地產中介業務而熟悉申請銀行物業按揭貸款手續,發現可以虛構入息證明及銀行戶口交易紀錄,騙取銀行批出貸款。陳於是招攬了多名地產中介、沓碼等人士物色借款人,這些借款人的財務狀況多數不符合貸款條件,其妹妹、同居女友等人則協助製作虛假的受僱資料、銀行流水帳等文件。陳並安排四名銀行人員提供幫助,免除核對正本文件,成功騙取多家銀行批出多筆大額貸款。

    由二○一○年三月至二○年一月,以陳國雄為首的犯罪集團,騙取了十一家銀行批出合共三百六十二宗物業按揭貸款,貸款額合共逾七億元,集團從中不法獲利超過兩億元。

    合議庭主席張穎彤宣判時指出,經過庭審證實大部分控訴內容,陳國雄、其妹陳淑萍(第四被告)及其同居女友高奧莉(第五被告),以及潘姓銀行經理(第三被告)在案中參與度高且時間長,觸犯一項犯罪集團罪;其他被告則並非經常性及長期參與,故開釋他們的犯罪集團罪名。

    三銀行經理判罪成

    至於四名銀行人員有否觸犯詐騙罪,法庭通過分析有關銀行批出的貸款數量、監聽資料、借款人的工作證明文件等,證實到潘姓的銀行經理(第三被告)、葉姓的客戶經理(第七被告)、沈姓客戶經理(第十四被告)有罪,但由於潘已過身,故其刑事責任宣告消滅;陳姓銀行經理(第十一被告)雖然有廿七個貸款個案有其簽名,但基於沒有更多資料佐證其知悉有關文件有問題,故裁定有關罪名不成立。

    法庭判處,陳國雄、陳淑萍、高奧莉還觸犯三百多項相當巨額詐騙罪、數十項偽造文件罪,加上犯罪集團罪名,總刑期分別為十六年、十二年、十二年。葉姓客戶經理被判三十多項相當巨額詐騙罪成,囚三年、緩刑四年,並向特區捐獻十萬元以作為緩刑條件。沈姓客戶經理被判十多項詐騙罪成,囚兩年十個月、緩刑三年,須向特區捐獻六萬元。

    另外,負責物色借款人的其他被告,也全部被判詐騙罪成,囚兩年多至六年,當中幾個人獲得緩刑。

    本案涉及的三百多個貸款個案,司法機關已逐一調查並提出控訴,當中部分案件已初審審結,部分仍在初院審訊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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