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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學堂】個人資料及隱私
      作者:麥興業大律師     來源: 澳門人才網     發佈時間:11/10/2020 10:18:58 AM     流覽次數:5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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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麥律師,你好,最近有市民指個人資料保護法與社會資訊及信息的發展有衝突的情況出現,使市民容易觸及法律之嫌,因此想了解澳門地區對有關個人資料保護的制度

答:早晨,澳門的個人資料保護法在2005年制定,並在2006年生效,相關法律為第8/2005號法律。以本人所了解,澳門的個人資料保護法以歐盟的指令為藍本,且屬於相當嚴苛的法律,該法律有一系列的原則,如透明處理資料的原則尊重私人生活隱私及基本權利的原則善意原則及適度原則等等。因此,涉及個人資料的處理時,私人及實體便受制於這些一系列的原則及原則所體現出來的法律規定。


2.   在個人資料保護法未出台前,是否無其他法律保護個人資料及隱私?

答:在澳門的法律當中,個人資料保護的規定並非僅存在個人資料保護內,例如在《民法典》中,如第7981條,均屬於對個人資料的保護,只不過如被侵犯,民法上只賦予賠償的效果,又例如在《刑法典》中,第186條的規定,涉及侵犯個人的私生活的行為,是可被科處最高二年徒刑或二百四十日罰金。因此可見,在個人資料保護法未出台前,法律制度均存在對個人資料的保護。只不過個人資料保護是從私人的個人資料在日常生活中如何受保護及被正當使用的方面出發,以及給予行政當局權力監督,與《民法典》及《刑法典》的保護角度是不予相同的。

 

3.   以我所見在現實生活中,好多人都會利用網絡平台,如facebookwechat對外傳播一些涉及他人的信息,當中包括涉及個人的身份資料外貌,電話號碼,住所等等。這類行為會否觸犯相關的法律?

答:首先,當我們所傳播出去的信息涉及個人的身份資料外貌時,如該人並非公眾人物,就應先取得當事人同意。儘管屬公眾人物,如果當時人是政治人物,而傳播者所傳播的是該人的私人生活信息,恐怕此舉與實現公共利益並無關聯,除非是涉及不法收受利益的事實,當不屬於為實現公共利益時,便屬可處罰的行為;又例如:如果當事人是一位明星,傳播者所涉露的是該人的私人生活信息,此時就可能不處罰,作為一個明星,其私人生活被涉露的風險應歸於當事人負責。

 

4.   如果上述的情況是針對私人,且是惡意透過中傷他人而作出,會有甚麼後果及當事人有甚麼方法或途徑保障自己?

答:如果行為人是利用公開的網絡平台上作出該行為,則可能會構成刑法中的公開及詆毀罪,同時如果傳播的事實即便屬於真實,但是涉及當事人的私人生活或家庭生活的隱私,行為人同樣可處罰,因此本人常見一些人發佈其伴侶的第三者的照片並出言中傷,以為所講的事實是真實便不會處罰,其實不一定的。

   當事人可以透過去刑事機關檢舉,又或者向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提出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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