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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學堂】僱員的工傷法
      作者:麥興業大律師     來源: 澳門人才網     發佈時間:11/13/2020 5:46:38 PM     流覽次數: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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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麥律師,你好,上回講到勞動法對女性僱員的保障制度,現今天的主題想探討僱員工傷法,澳門的工傷制度是如何保障僱員的?

答:根據第40/95/M號法令《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所引致之損害之制度》,尤其在該法令的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僱主必須為僱員(包括非本地僱員)購買工作意外及職業病的保險,否則便會構成第六十六的輕微違反,處罰的後果是科處澳門幣一仟元至五仟元的罰金,以每名僱員計算。因此為僱員的工作意外投保是強制性的規定,非僱主任意決定排除投保的責任。

2.如果非在本地居住的外地僱員在本地工作期間發生意外,但不在澳門的醫院治療,而在內在醫院治療,保險賠償的範圍是否包括內地醫院在內?

答:按該法令的第三條第f款的規定,規定工作意外制度中有關衛生場所的定義及範圍,從條文中的定義已得知只限於澳門地區內的醫院、衛生中心及符合條件的私人衛生單位。因此如僱員在本地區以外就醫的治療費用,自然不能按該法令的規定獲得彌補。

3.僱員在發生工傷時,僱員及僱主會有哪一些義務?

答:在發生工作意外時,即使僱主有為僱員投保,僱主亦有一個確保受害僱員獲得必需急救的義務,不能置身事外,倘若發生死亡結果,甚至可能會受刑事追究;此外,僱主亦需要向勞工事務局作出通知,且針對不同程度的損害,僱主的通知期限在時間上亦有不同的規定。
    如果僱員發生工作意外的地點不是正常的工作地點範圍內,又或是前往上班途中或下班往返居所的途中發生意外時,僱主此時是無法直接得知的,因此受害僱員便應將受害的事實應盡早親自或透過他人通知僱主,否則僱主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便無責任產生,故將受害事實通知僱主亦屬僱員的義務。

4.承保工傷保險的公司應接收到意外事實的通知後,應何時開始向受害員工作出賠償?

答:按該法令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第五款的規定,負責支付賠償的實體應自取得受害員工因與損害有關所作出的必要開支的證明文件日起(可參考同一條文第一款的內容),每十五日向受害僱員支付一次賠償,一次的意思不是一次性賠償後日後便排除繼續支付賠的義務,而是當每一次收到有關的證明文件,便開始計算十五天的期限,目的是為及時保障受害僱員能夠維持生活不受意外影響而陷於困境。至於證明文件無須受害僱員親自提交,而是可以由任何人士提交或通知予有關的責任實體便足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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