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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社導遊法將適時更新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23-5-29          流覽次數: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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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社導遊法將適時更新



《旅行社業務及導遊職業法》修訂需審慎探討

    旅局:考慮疫情衝擊審慎修法

    旅社導遊法將適時更新

    【本報消息】旅遊局長文綺華回覆議員李靜儀關於完善旅遊市場監管的書面質詢時表示,因過去三年疫情對本澳旅遊業帶來嚴重衝擊,考慮到《旅行社業務及導遊職業法》的修訂工作中,部分建議(例如增加擔保金額)會增大業界負擔,故需審慎探討並重新安排提案時間。同時,因應社會和行業變化發展,以及立法技術的更新,局方亦有必要調整法案內容,在適當時候提交更新文本。

    文綺華提到,今年一月一日至四月十六日,共巡查四百三十二次。並對六宗涉及非法導遊的情況,已展開制裁程序。由於相關人士可能同時涉及違反規範非法工作的法律法規,因而已交由治安警察局及勞工局跟進處理。在上述期間,局方收到一宗關於無牌導遊的投訴,但未有收到關於零負團費的投訴。

    文綺華指出,為推進粵港澳大灣區旅遊市場的監管協作 ,灣區內各城市的旅遊主管部門於二〇年九月成立了“粵港澳大灣區‘9+2’城市旅遊市場監管協作體”,局方積極參與有關工作,與協作體成員保持緊密聯繫和信息交流,共同維護旅遊市場秩序。此外,旅遊局在履行監察職能時,倘發現涉及內地旅遊業界違規的情況,會按機制將個案通報內地相關旅遊主管部門跟進,今年通報的個案包括上述六宗涉及非法導遊的個案。未來,局方會持續與周邊地區的旅遊主管部門加強交流合作,並鼓勵業界透過友好合作維護區域旅遊市場秩序。

    至於導遊需墊支租車費用或餐費方獲安排工作的問題,文綺華稱,旅遊局未有收到業界反映有關情況。根據現行法例,導遊必須與旅行社存有合同聯繫,此規定對導遊作出了一定保障,因為導遊可在合同內載明應有的薪酬待遇,與旅行社協商一致後才提供服務。同時,法例明確禁止旅行社向導遊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並對導遊向旅客提供服務而應收取報酬,作出了規定,藉此保障導遊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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