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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法律制度》周四生效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23-5-29          流覽次數: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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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法律制度》周四生效

法務局 供稿


    《都市更新法律制度》周四生效

    為進一步落實並推動都市更新舊樓重建,立法會早前通過了第一八/二○二二號法律《都市更新法律制度》(下稱“都更法”),該法律將於本年六月一日生效。今天會為大家介紹當中的重點內容。

    都市更新重建的定義和適用法例

    都市更新重建是指對符合該法律所指的樓齡(至少滿三十年),又或屬殘破或危害公共衛生及人身安全而被主管部門命令全部拆卸的單一或多幢分層建築物進行拆卸,並興建新的分層建築物。都市更新重建除適用“都更法”外,還須遵守其他法例,尤其是土地使用、城市規劃、都市建築、防火安全等方面的法例。

    都市更新重建的實施、支援和參與

    根據“都更法”規定,分層建築物的重建是由所有權人(即業主)決定實施。澳門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在推動業主按“都更法”實施重建項目時,可主動或應利害關係人要求提供支援,包括:一、促進及指導業主實施都市更新重建;二、提供實施都市更新所需的資訊,尤其是公佈重建項目的資訊;三、就利害關係人提出的與都市更新相關的其他事宜提供諮詢意見,尤其是重建的可行性方面。此外,澳門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業主的身份參與都市更新重建。

    啟動重建

    為啟動重建,“都更法”規定:一、可透過載有預計重建負擔的重建方案草案,收集業主對重建的意向(需至少有法定業權最低百分比的業主同意)。二、收集重建意向後,又或有意啟動都市更新重建項目時,須製作重建方案。三、符合“都更法”規定的業權最低百分比的業主及倘有的擬增建獨立單位的取得人,須以重建方案為基礎,透過公證書方式訂立一份重建協議。

    強制參與重建程序

    為保障私有產權及解決落實執行重建的困難,“都更法”規定,訂立重建協議的業主可透過強制參與重建程序,以必要仲裁的方式強制剩餘未簽署該協議的業主參與重建。

    此外,自訂立重建協議之日起,業主之間,以及業主和執行重建協議有利害關係的其他私人之間,因執行重建協議而引起的爭議,尤其是有關重建協議的解釋,均須透過仲裁方式解決。

    關於上述提及的啟動重建、業權最低百分比、強制參與重建程序等的具體規定,請留意本欄續後的介紹。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一八/二○二二號法律《都市更新法律制度》第一至第五條,以及第十四、十六及廿二條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宋玉生廣場三九八號中航大廈廿一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聯絡方式。)

    (法務局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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