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滲漏水仲裁法案簽意見書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23-6-3          流覽次數: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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滲漏水仲裁法案簽意見書



《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法案建議一旦通過後將於九月一日起生效。


李靜儀(右)、宋碧琪。

    滲漏水仲裁法案簽意見書

    一常會冀政府盡快公佈檢測費指導價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十時舉行會議,簽署《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法案的意見書,法案建議當獲大會通過將於九月一日生效。委員會希望政府在法案通過後盡快正式公佈滲漏水檢測收費標準的指導價格及仲裁負擔。

    委員會主席李靜儀、秘書宋碧琪會後向傳媒表示,政府提交的最後文本有一定修改,法案的標的及適用範圍更為清晰,政府強調法案適用的爭議不分共同部分或私人單位引起的滲漏水。

    需與涉事戶先協商

    法案的原意是鼓勵協商,經與委員會討論後,法案建議,在必要仲裁前,當發生滲漏水時,申請人在取得法定滲漏水檢測報告後,需要與懷疑滲漏源的住戶先行協商,若相關當事人下落不明或因空置單位等無法告知,法案明晰張貼告知內容可視為告知已完成。

    政府又對文本內容作出修改,申請仲裁除了需要提交證據或單位的識別資料,亦加入要指出請求的事項;仲裁庭如屬取代滲漏水檢測的同意或判處進入單位維修同意的情況,仲裁裁決需要訂定自願履行的期間,以及當自行履行期間屆滿後仍無履行的情況,檢查及進行工程的施工方及時段,委員會認為條文平衡私隱及入屋的權利。

    當事人支付仲裁費

    仲裁費用方面,仲裁負擔包括仲裁員的服務費、程序所需的行政負擔及調查費用等,會由當事人支付,仲裁庭會作出裁決、訂定分擔方式。李靜儀稱,法案無寫明仲裁負擔的計算方法,將來由行政長官批示在特區公報公佈。政府解釋訂定費用時會尤其考慮同類型司法訴訟費用及居民承擔等因素,確保不會超過合理範圍。委員會又關注費用減免及鼓勵協商的措施,政府表示會研究。

    至於滲漏水檢測的收費標準方面,委員會曾引述政府將會公佈指導價格供居民參考,以便選擇,李靜儀稱,目前政府未有提供指導價格,委員會希望法案通過後政府盡快正式公佈。

    裁決效力等同初院

    若仲裁裁決作出後,對方不配合而無法執行,法案清晰仲裁裁決的執行等同於初級法院判決的執行效力,為仲裁裁決的執行,亦適用於現行《民事訴訟法典》的一般規定。

    滲漏水檢測報告及合資格實體方面,李靜儀稱,法案明晰滲漏水檢測報告所載明內容包括檢測方法、檢測分析、檢測結論及建議措施,以便仲裁庭掌握科學、嚴謹的報告作出仲裁裁決。而作出法定報告的合資格實體在法案最後文本更為清晰,除了私人市場已註冊的合資格人士或實體,政府強調屬特區公共部門或實體委託進行滲漏水檢測的實體簽發的報告,均視為法定的滲漏水檢測報告。

    最快一個月作裁決

    對於法案通過後滲漏水可加快多少時間處理?李靜儀引述政府回覆稱,如齊備文件、證據充分,且無特別的延長期間、無須另外聽證下,仲裁庭最快一個多月可作出仲裁裁決,但需視乎具體案件情況。

    委員會希望政府保留現行的樓宇滲漏水聯合處理中心,為居民提供協助,政府亦表示會保留有關機制。目前樓宇滲漏水聯合處理中心逾八成個案是通過協商解決,李靜儀表示法案提供新的機制以幫助難以入屋的個案,但目前難以評估法案生效後出現的個案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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