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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賈李兩家是犯罪集團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23-2-3          流覽次數: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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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賈李兩家是犯罪集團



廉署證人昨於“賈李案”作供

    賈利安李燦烽涉貪案昨起廉署作證

    證人:賈李兩家是犯罪集團

    【本報消息】工務局前局長賈利安、李燦烽涉貪案審訊約兩個月,昨開始進入廉署證人作證階段。首名廉署證人以PPT展示調查所得,指賈利安二○一九年三月被宣告成為嫌犯後,各被告之間有協助團伙的心態。李燦烽害怕被查,二○二○年三月出境後無再入境,畏罪潛逃。

    剛開庭時,辯方曾爭辯廉署作證方式,法官認為反對無效。

    體現互助團伙心態

    按照控訴書內容順序,廉署證人先說出各被告間的關係,在PPT上展示電話通訊記錄內容,圈出重點並作說明。提到二○一九年三月廿一日廉署將宣告成為被告的通知函交予身處香港的賈利安(第十二被告),其妻李惠清(第十三被告)知道後第一個通知關偉霖(第三被告),事後關偉霖亦協助李惠清找律師、處理銀行戶口等生活事宜,可見“兩家人關係有幾密切”。

    二○一九年三月廿二日,李惠清向某人說已跟蕭德雄就賈利安成為被告一事通過電話。翌日,蕭德雄曾到香港與賈利安和李惠清會面商談對策。綜合協助找律師內容,證人指“體現共同協助團伙的心態”。

    在二○一九年四月李惠清的女兒鄺尹詩(第十四被告)、女婿文禮聰(第十五被告)的對話中,提到身處香港的李惠清將飛往泰國,李當時疑似醉後“發爛渣”,指“草花頭”未有聯繫感心灰意冷,打算“爆大鑊”。證人指這裡的“草花頭”指蕭德雄(第二被告)。及後李惠清也向他人提及“返嚟同佢(蕭德雄)攬炒”,惟最終沒有實行。

    證人指出,賈利安、李惠清曾逃到香港、泰國、葡國、溫哥華。二人在外界眼中仍是夫妻,關係密不可分,有人曾向關偉霖說李惠清“去見佢老公”。賈利安多年來甚少動用自己的人工,截至二○一八年五月,其已被凍結的出糧戶口累計有超過一千○九十七萬元。日常開支分享家族成員所得,二○一九年李惠清用三萬歐元購買一輛“Benz”給賈利安在葡國駕駛,賈利安在港時居住在文禮聰於二○一六年以四百八十三萬港元購入的香港灣仔駱克道一單位。二○一八年賈利安和李惠清曾一起飲茶,證人形容二人是“生活密切,分唔開嘅關係”,“老夫老妻”。

    至於李燦烽,證人指李燦烽(第一被告)在一九九八至二○○八年擔任工務局副局長時已認識蕭德雄。二○一八年十月蕭德雄與李燦烽在餐廳會面後,即致電黃其俊(第十被告)指會面中曾談及“疊石塘山建築項目”相關事宜。二○一九年七月李燦烽透過黃其俊約蕭德雄在財富中心會所見面,證人在PPT上附上李燦烽當時進入財富中心的相片,指他們傾談約一小時。

    李燦烽曾答應回澳

    證人又指出,李燦烽害怕被查,一直沒有入境澳門。曾在接到澳門司法機關電話通知後答應做核酸回來,但在二○二○年三月十四日出境後無再入境,“可見李燦烽逃避偵查,畏罪潛逃的心態”。

    控訴書指出,賈利安和李燦烽透過家族成員收受商人利益,各成員間關係非常密切,互相分工,是一個犯罪集團。

    辯方反對以PPT作供

    昨早甫開庭發生一段小插曲,辯方律師一致反對證人用PPT作供,指證人要講出記得的事情,不是用PPT介紹。主審法官盧映霞認為,有關內容來自卷宗資料,做法能便於法庭了解事實真相,可行合理,且過去亦被允許。

    第四被告吳立勝代表律師歐安利則提問,其證人和結案陳詞時又可否用PPT?另有律師提出證人應該回答檢察官的問題,而非陳述內容。此時主任檢察官黎裕豪提高聲調,要求指出是哪一條條文規定,“你唔好憑感覺去講嘢!”盧官則指法庭已允許使用PPT,亦會記錄律師的反對意見,不要滋擾庭審,“如果再發生頭先的情況,可能會停咗律師的發言。希望律師唔好證人未開始講,就打斷發言。否則可能真係會禁止你哋發言,希望你哋克制自己的情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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