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證人出庭指證
街影替代法李提出賈同意
【本報消息】賈李案中,昨首位出庭的廉署證人還負責調查“名門世家”項目。他指“街影替代法”由首被告李燦烽提出,“名門世家”已形成屏風樓完全破壞及遮擋小潭山步行徑的觀景。李燦烽亦一早知道會“回巢”工務局擔任局長, 有二○一三年和涉案商人持股的公司文件顯示,李燦烽已隱藏身份,被稱作“梨生”。
證人指李燦烽二○一三年已知將擔任工務局長,賈利安兩年前因肝臟問題,向時任司長提出請辭,因此政府必須找人,李燦烽當時獲得邀請,以其能力經驗一定是做最熟悉的工務範疇。
證人指出,在二○一三年第二被告蕭德雄等人已隱藏李燦烽在“高峰工程”等持股公司的身份,有文件顯示被稱呼為“梨生”或“李先生”。李燦烽也曾向工務局人員張潤民透露仕途,二人自一三年八月開始有很多訊息通話,一四年初更加多,張潤民曾提及二人在餐廳見面時,李燦烽指獲前行政長官邀請回澳擔任工務局一職。最重要的是,一四年李燦烽的總資產“突然暴增”五千多萬元,包括無償取得吳立勝贈予的“名門世家”複式單位。
擴建避正常流程
證人表示,違法的“街影替代法”是由李燦烽提出並得到賈利安同意在工務局使用,工務局人員陳國昌曾在二○○八年“名門世家”的一份報告書內有所提及。證人又在庭上列出公式,解釋如何計算才符合“街影條例”,樓高、體量等都要控制,以保障居民的陽光權。他又將自己所畫的符合街影條例的建築示意圖作對比,顯然和“名門世家”的屏風樓不同,指現已“完完全全破壞及遮擋小潭山步行徑的觀景”。
在名門世家放高及增加可建面積的部分,證人指二○○六年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訂定項目只可建八座、一百四十點三二米高,總建築面積約卅五萬多平方米。然而,在批示發出前一星期,發展商“威得利”提出增至建十座、總建築面積卅七萬幾平方米的建築計劃申請,“咁大改動,當局正常流程要交規劃廳分析是否合適、合理、合法,但係,就喺賈利安干預下,直接繞過規劃廳交畀建設廳分析”。
他又指出,總建築面積超過百分之四雖然可行,但其認為要上呈運輸工務司司長核准,而非賈利安越權批准。而經證人計算面積增加百分之四後的溢價金,達二千三百多萬元。
有律師指出證人作證好結論性,是否合法應交由法院判斷。第四被告吳立勝代表律師歐安利則指出,證人在重複控訴書內容。主審法官盧映霞表示會分析背後原因,從整體考慮。又指律師應秉持職業守則,不要用這種方式騷擾證人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