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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常會細審保守國家秘密法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23-2-3          流覽次數: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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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常會細審保守國家秘密法



李靜儀(右)及宋碧琪

    擬範圍涉八大項    保密期最長卅年

    一常會細審保守國家秘密法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早十時開會,首次細則性審議《保守國家秘密法》。一常會主席李靜儀、秘書宋碧琪會後表示,委員會關注國家秘密的定義、定密(確定國家秘密)及解密的流程和執行細節,以至如何讓接觸國家秘密人士更清楚法律規定等,將制訂問題清單送交政府,並邀請政府代表列席下次會議共同討論。

    涉澳經社發展事項

    法案建議國家秘密的範圍涉及八大項,其中包括澳門經濟及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凡接觸及知悉國家秘密的人或實體負有保密義務。侵犯國家秘密或觸犯刑事,由“國安法”規範。有媒體擔憂國家秘密的範圍太闊。李靜儀表示,澳門立法較多參照內地“保守國家秘密法”,內地保密範圍也包括國家經濟及社會發展中的秘密。會上亦有委員關注八大範圍行文的不完備之處,將與政府代表會面時再討論。

    澳經特首決定解密

    法案建議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十年;在保密期限屆滿後,由公共部門或實體向特首建議解密,待特首作出決定後,則有關事項不屬於國家秘密。李靜儀指出,內地法律是保密期限屆滿後自動解密,但澳門需經特首決定解密,兩者的程序不同;而且內地國家秘密會分級,但澳門立法沒有分級。將向政府了解立法原意及方向。

    法案建議設立特別的程序規定,知悉國家秘密所涉事項的人,當被傳召向司法當局作證言或聲明時,以及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成為嫌犯時,不能披露國家秘密的任何內容。有媒體關注法院會否知道國家秘密的內容,及作出公正判決?李靜儀表示,法案規定嫌犯原則上不能披露國家秘密,若嫌犯認為履行保密義務損害其行使辯護權,可向司法當局作出聲明,並由司法當局向國家權限實體或行政長官確認。如上述實體決定批准解除保密義務,嫌犯行使辯護權時應局限於該決定明確批准披露的內容,且不得接受關於任何其他內容的詢問。而未獲上述實體確認,則不得披露國家秘密的任何內容。

    限制旁聽可不公開

    另外,法官可決定對公眾旁聽作出限制,及決定嫌犯作出涉及國家秘密的聲明訴訟行為不公開進行。法案規定因職務、勞務身份而接觸國家秘密的人或實體負有保密義務。李靜儀表示,除公共部門或公職人員外,第三方服務商亦有可能接觸國家秘密,負有保密義務,委員會關注國家秘密文件的標示,要讓人清楚知悉是國家秘密及相應遵守的義務,以便能遵守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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