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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霸欠租滿五月可勒遷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24-4-27          流覽次數: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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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霸欠租滿五月可勒遷



政府擬修法解決“租霸”問題,約半年能完成整個勒遷程序。


梁穎妍(左)、張永春。

    政府修法簡化程序    執行時長縮至半年

    租霸欠租滿五月可勒遷

    【本報消息】“租霸”持續拖欠租金,又因司法程序慢而遲遲無法強制勒令其遷離,困擾不少小業主。為解決“租霸”問題,政府擬修改《民法訴訟法典》勒遷之訴制度,只要租客拖欠租金長達五個月或以上,業主便可提出簡便的勒遷之訴程序。

    法案並建議簡化傳喚制度、第一審程序中無須強制委託律師,以加快執行勒遷程序。政府預計執行勒遷之訴約需時半年,較現時處理程序快最多一年。

    行政會發言人、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表示,“租霸”問題一直備受社會關注,現時有個別承租人為迴避繳付租金而刻意不合作,導致出租人難以收回拖欠租金,亦由於現行勒遷之訴程序需時,導致出租人無法在合理時間内收回單位。

    政府經參考葡萄牙勒遷制度及聽取業界意見後,《修改〈民事訴訟法典〉的勒遷之訴制度》法案,行政會昨完成討論相關法案,將送交立法會審議。

    張永春介紹,為專門解決長期拖欠租金情況,法案建議增加較簡便的勒遷之訴程序,只要承租人遲交任一期租金達五個月,租金以銀行轉賬方式支付,以及出租人已將欠租情況向承租人作書面通知,便可適用新程序進行勒遷。

    簡化傳喚制度

    法案建議簡化傳喚制度,明確規定司法人員在無須法官事先批示下,先以租賃合同內承租人的聯絡地址郵遞傳喚,如沒有聯絡地址,則以租賃房地產的地址郵遞傳喚,如仍未能成功傳喚被告,則立即公示傳喚,無須再向相關部門或實體取得承租人的其他聯絡地址。

    考慮到新程序較為簡單,尤其因事實及證據較為清晰,且不受理反訴,不牽涉複雜法律問題,故建議在第一審程序中無須強制委託律師。

    減省審判聽證

    為減省審判聽證工作,法案建議於提交訴辯書狀的階段結束後,只要卷宗已具備充分資料,法官可立即審理案件實體問題,無須聽證。如須審判聽證,亦建議減少審判聽證時間,以及減少各方當事人可提供的證人數目,且不得因證人不到場而押後或中止聽證。

    按金可作擔保

    為加快執行勒遷程序,法案建議在經過法官於判決中指定的期間後,如被告仍未遷出租賃房地產,原告無須再聲請勒遷命令狀,即可要求執行勒遷。此外,就勒遷判決向中級法院提起的平常上訴僅具移審效力。最後,法案建議修改《民法典》有關不動產租賃的按金制度,規定在合同無明確約定情況下,按金可作為履行支付租金的擔保。

    法務局長梁穎妍表示,按照新法案建議,執行勒遷之訴約需時半年,較現時的處理程序快最多一年。去年全年司法機關執行勒遷之訴個案不超過六十宗,受到現時勒遷之訴需要聘請律師及司法程序較漫長等原因影響,認為現時個案數字未必真實反映現況。至於拖欠的租金,在法官判決後租客需履行義務交租,否則將按現時一般執行程序,在租客的財產方面執行。

    張永春表示,居民與業界一直希望解決“租霸”問題,政府是在平衡租客及業主雙方權利下簡化相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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