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麥律師,平常我們講不履行債務,債務是否僅是指還款?
答:債務是指債的核心內容,即給付。債權和債務是債的兩面。因此當我們提及一個人負有債務時,必然存在一個債權人,因此債權及債務構成雙方之間的債關係。
金錢上的債務只是給付內容是涉及金錢,即物的給付。如給付內容為提供勞動,即為事實給付,債務其實是指債務人有義務作出一項給付。給付才是債的主要內容,給付可以是一個作為,又可以是一個不作為。即債務人有義務支付金錢,這是作為,或有義務在離職後不從事相同行業,這是不作為。而債權人是從給付獲得利益滿足的人。
債務人有義務作出給付,與平常說一個人有義務做或不做一件事,兩者間有甚麼不同?
答:法律義務所對應的是多樣的,例如:可以對應一個公權利,如刑法禁止任何人奪去他人的生命;也可以對應一個物權,如物主以外的人都不可去侵犯物主的所有權;又可以對應人格權,即任何人不應侵犯他人的名譽。而債權同樣都是對應一個法律義務,但給付義務只對應債,而法律義務可以對應各方面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