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之債
早晨,麥律師,平時經常見到在借款合同中會列明債務人之間負連帶責任,什麼是連帶責任?
答:連帶之債可分積極的連帶之債和消極的連帶之債,積極的連帶之債就是指債權人連帶,如在同一借款合同之中,甲和乙為債權人,丙為債務人,甲借款50萬予丙,乙借款100萬予丙,總共借出150萬,在借款合同中約定為債權人連帶之債,即當丙日後不按時還款,無論是甲還是乙,也可獨自向丙追討150萬;消極的連帶之債就是指債務人連帶,如在同一借款合同之中,甲為債權人,乙和丙為債務人,甲合共借款50萬予乙和丙兩人,即乙和丙兩人一起祇欠甲50萬,而非各自欠50萬,當在借款合同中約定為債務人連帶之債,即乙和丙日後不按時還款,無論是乙還是丙,均有義務向甲償還50萬,而不是乙只有義務還25萬,而丙只有義務還25萬。
簡言之,債權人連帶是任一債權人都可要求債務人向其償還全額債務,而債務人亦可向任一債權人償還全額債務;債務人連帶是債權人可要求任一債務人向其償還全額債務,而任一債務人有義務向債權人償還全額債務。
根據澳門現行《民法典》第506條的規定,連帶關係是基於法律或當事人雙方之協議而設立。如果不是法定的連帶之債或欠缺連帶的協議,那麼便祇能是共同之債。
從上述講述可見,連帶之債需要有多數的主體,如債權人連帶,債權人便需一人以上,如債務人連帶,債務人便需一人以上。
通常,法定的連帶之債,尤其是指債務人連帶(消極的連帶之債),目的是為了保護債權人,例如某大廈(唐樓)沒有管理機關(沒有召開過分層所有人大會),因大廈的外牆剝落導致一名途人受傷,基於大廈的共同部分對他人追成損害時,各業主負有連帶責任,此時受害人可以向大廈的任一業主追討所有賠償,而不需要向所有業主提告,節省了訴訟時間及成本,當然承擔賠償的業主本應只須按比例承擔責任,因此事後也可向其他業主進行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