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之債
上午好,麥律師,上次講述了連帶之債,何謂損害賠償之債?
答:損害賠償之債的淵源很多,可因為不同的事情而出現損害賠償。如:
1.
基於合同而生的損害賠償:債的不履行、債的遲延、瑕疵履行、過錯不能、他人財產上買賣;
2.
因不法事實而導致損害賠償;
3.
基於風險責任而導致損害賠償;
4.
基於排除不法性而導致的損害賠償;
5.
基於徵收或徵用而導致的損害賠償;
6.
基於合同形成階段的過錯而導致的損害賠償;
7.
基於合同而承擔的損害賠償。
債的不履行,如:拒絕還債。債的遲延,如債務到期仍未還債。瑕疵履行,如合同約定以現金支付,卻用了支票支付。過錯不能,如債務人放火燒了將出售的車而無法交付予買方。他人財產上買賣,如明知自己不是業主或授權人,仍然將不屬自己的物業出售予他人。
不法事實而導致損害賠償,如傷害他人身體,導致產生的醫療費等等。
風險責任而導致損害賠償,如僱主聘用員工送貨,途中因員工的大意而撞倒途人,僱主亦需為員工對他人造成的損害負上責任。
排除不法性而導致的損害賠償,如隔離屋發生火災,鄰居為避免火災擴散而破門入屋救火,鄰居也可能需要對損壞門的行為賠償。
徵收或徵用而導致的損害賠償,如有公權力的執法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未經他人同意而使用私人車輛,也可能需要對車輛的擁有人賠償。
合同形成階段的過錯而導致的損害賠償,如業主出售物業及簽署合同前,已經口頭承諾會賣你,但最終反口,賣給了其他人,則你可以要求賠償因為睇樓而導致的交通費等等(尤其機票,船飛)。
因合同而承擔的損害賠償,如保險公司,在車主過失撞傷人之後,保險公司有義務在保險金額的範圍內承擔賠償。